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2010级在读医科研究生黄洋饮用寝室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救治无效于4月16日去世。上海警方在饮水机中检验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并认定其室友林森浩有作案嫌疑。2013年11月27日,案件开庭审理,林森浩承认投毒但表示并非故意杀人,只是愚人节的玩笑。此后,林森浩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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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罪犯林森浩被执行死刑
2015年12月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29岁的复旦投毒案罪犯林森浩执行了死刑。在行刑之前,上海市二中院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见了最后一面。【详细】
最高法已核准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死刑
2015年12月9日,林森浩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唐志坚告诉财新记者,他从林森浩父亲处获知消息,称接到法院方面电话通知,最高法院对林森浩死刑复核结果已经下发,要其在12月11日之前去见林森浩。【详细】
复旦投毒案终审落槌 林森浩被判死刑
2015年1月8日,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二审法院并未支持辩方提出的关于重新尸检和提供质谱图的要求,也并未采信辩方“专家证人”的意见。终审裁定认定,根据多方的证据和证言,涉案毒物为N-二甲基亚硝胺已证实无疑,身体健康的黄洋因此物而死也可以通过尸检和司法鉴定得到确认。林森浩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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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专家认为,造成大学生寝室关系紧张的原因大致有:这个年龄段的年轻人个性比较自我、以自我为中心不习惯别人的生活方式,不善于处理新的人际关系。这些作为人生的新课目,有的人在各种磕碰中逐渐磨合、学习并适应下来。有的,虽然不适应,但最终隐忍下来。但还有的人,没有这么幸运,他们不适应更不隐忍,最终以惨烈和尖锐的方式表现出来了,甚至引发各种悲剧。而最令人感到担心的是,包括学校在内的管理机构,都认为大学生和研究生们已经是成年人,不需要像对小孩子们那样,在这类生活细节和琐事上投之以过度的关注。复旦大学研究生中毒事件,无疑是给全社会提了个醒。【详细】
学校教育究竟是为了什么?除了学习知识,学校教育的另一重要功能就是,把学生培养成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大学与社会生活仅一墙之隔。在大学期间,如何让学生掌握社会生存技巧,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尤为重要。比如,怎样与不同性格的同学相处,怎样通过正当竞争去获取成功,这些都是踏入社会后所需具备的素质。这起投毒事件虽属极端个例,却也表明,投毒者根本不懂得怎么去化解矛盾、消除怨恨。对此,教育者不能不有所反思。【详细】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当日下午5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前述物品带至421室,趁无人之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该室的饮水机内。【详细】
2013年4月1日上午,黄洋喝了一小口饮水机的水,当时就感觉不对,之后把饮水桶拿到盥洗室清洗。2日,黄洋因身体不适入院。4日,黄洋病情恶化,血小板开始减少,被送入外科重症监护室。8日,黄洋开始神志不清、陷入昏迷。在此期间,治疗团队不断尝试确定引发黄洋肝功能重度损伤的毒素来源。
直至9日,黄洋的师兄收到一个短信,来自与黄洋与林森浩同住的另一位上海籍葛姓室友。短信中提醒其注意一种化学药物——N-二甲基亚硝胺。警方最终确定引发黄洋中毒的正是N-二甲基亚硝胺。【详细】
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详细】
4月16日下午,黄洋因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在上海中山医院去世。
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林森浩。【详细】
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依法批捕。【详细】
2013年11月27日,复旦大学投毒杀人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林森浩称只想整人不想夺命,并否认因琐事杀人。【详细】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提起上诉。【详细】
2014年12月8日,复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院进行。被告人林森浩在庭审中称讯问笔录与讯问事实有出入,对下毒剂量和毒物浓度提出异议。但检方认为其变供不能自圆其说。【详细】
2015年1月8日,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院二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细】
林森浩称决定投毒时,曾受到“清华女生朱令铊中毒案”的影响。
1994年11月,清华大学女生朱令因铊中毒大脑受创,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此后发生了严重的后遗症。
1995年,清华校方就此报案,但朱令案至今未能破案。其间,朱令的一名室友孙维曾被怀疑与投毒有关,并在1997年接受过警方调查。一年多后,警方以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朱令中毒有关为由,宣布排除朱令室友孙维的投毒嫌疑。多年来,此案一直未能侦破。【详细】
林森浩的辩护律师围绕是否有杀人故意展开意见。他认为:林森浩只是临时起意,带有戏谑的动机,并没有到“希望或追求黄洋死”的程度,“心地没那么坏”。【详细】
法院认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
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详细】
复旦投毒案二审阶段,辩护人认为,即使根据模拟实验,黄洋所摄入的N-二甲基亚硝胺也远远达不到37mg/kg的人体半数致死量。而且,林森浩获得的所谓N-二甲基亚硝胺是一家小作坊10年前非法生产的,价格仅为市面上售价的1200分之一,成分和有效性已无法考证,警方也不愿拿出证据来证明从涉事饮水机中提取到的物质和致黄洋死亡的物质就一定是N-二甲基亚硝胺。
检方认为,从客观的角度说,目前的确无法完全精确确定林森浩的投毒量和黄洋的摄入量,但从事实角度来说,林森浩投毒入水,黄洋饮水后死亡,这个事实是无法否认的。检方称,虽然N-二甲基亚硝胺具有挥发和溶于水的特性,但在事发多日后依然能在饮水桶中检出该物质的存在,反而证明了其当初的浓度应该是很高的。
诉讼代理人也同意检方的观点,认为在所有投毒案件中,对毒物的精确定量都是很困难的,这并不能否定林森浩的投毒事实。【详细】
广西两女生饮水中毒 室友涉嫌投毒被逮捕
2014年1月14日,广西某艺术院校两名同一宿舍的女生突然出现中毒现象,经送医院检查,是亚硝酸盐中毒。两女生的室友曹某落网后称,她因受不了嘲讽欲服毒自杀,不慎将亚硝酸盐掉入饮水机里。2月14日,记者获悉,曹某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已被批准逮捕。
中国矿业大学校园投毒案
2007年5月,中国矿业大学(徐州)学生常宇庆,因对几名同学有意见,决定报复他们。他看到小说中主人公投铊致人中毒的情节后,便决定模仿。5月29日,常宇庆趁同学上课时,将两勺硝酸铊溶入矿泉水中,并使用注射器,分别向3名同学的茶杯中各注入2ml,致使他们中毒。发生铊中毒后,3名中毒学生经过救治康复。
北京大学“铊”投毒案
1997年5月,北京大学发生全国第二起“铊”投毒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晓龙很快被公安局扣押。此案受害人江林、陆晨光,系北京大学化学系1994级的男生,犯罪嫌疑人王晓龙与江林同班不同寝室,与陆晨光同寝室不同班。王晓龙曾交代,过去江林与他关系好,后来却不理他了,所以投毒。为实验投毒量,他把陆晨光当做实验对象,也投了毒。王交代了投毒的一些情况后,医院对两名受害人及时用了解药,方转危为安。
律师丁金坤:对这样的大案件,审判应该更细致,尤其对于剂量问题,涉及医学专业,双方都可以请专家证人出庭,做出科学的判断,以让法庭、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双方明了案,心服口服。其次,本案的报道,基本是通稿,没看到被害人代理律师以及被告人辩护律师的声音,略感意外。须知,真相往往是对抗中揭露出来的,更多的信息,更能完整展示事实。【详细】
财新博主羽戈:我们的教育,从以前的“斗私”,竭力祛除人性的自私等弱点,结果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人心貌似无私,实则无情;到如今对人心和人性的回避:理工教育,漠视人文;人文教育,政治挂帅,还是不讲人文。这前后两种教育,只可能加剧人心的荼毒,放大人性的幽暗。【详细】
财新博主陶舜:复旦大学的研究生黄洋被投毒致死,令人痛心。一些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存在“媒体审判”倾向,应当有所自省和规制。在以微博为代表的话语狂欢时代,单靠媒体的自我规训是远远不够的,警惕话语狂欢对个体的僭越与伤害,恐怕更值得深入思考。【详细】
新闻从来是易碎品,因而记忆往往被笔削。众声喧哗之下,媒体不免疲于奔命。舆情兴勃亡忽,制度推进却付之阙如。动车事故之于发展模式、校车惨剧之于教育体系、郭美美之于慈善事业,双汇蒙牛之于食品安全,均为亡羊补牢之机,然而时过境迁,难免意兴萧疏。
“纪念日”有感而作,拾掇故事,回访旧闻,以矫“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之失,敬请读者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