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日8时57分,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处发生一起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导致义昌大桥部分坍塌,车辆坠落桥下,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632万元。事故调查报告称,这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已对20名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司法措施,建议对河北、陕西两省相关部门23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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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义昌大桥坍塌伤者两年未获赔 状告高速公司
来自山东高密的43岁尹德先,是2013年河南义昌大桥坍塌事故伤者中的一名,也是媒体公布的名单中第一名受伤者,虽是8级伤残失去劳动能力,但至今没有获得赔偿。
“我的车在高速路上不超高,不超速,不逃费,这个事故河南高速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尹德先说,车辆驶入高速路是缴费的,双方已形成了合同关系,是高速公司监管不严,让危险车辆过桥,造成此次事故,高速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证过往车辆通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尹德先将河南高速公司告上法院,索要自己的各类损失118万余元。
2015年1月11日下午,记者和河南高速公司法律事务部潘姓负责人联系,她透露,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至于具体案情及河南高速公司有无责任不方便透露。(来源:郑州晚报)
从这起事故来看,涉事的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包给无资质人员生产经营,超标准、超范围违法生产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产品,当地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监管失位,难辞其咎。爆竹物生产逃脱监管相当于埋下“定时炸弹”,随时会“引爆”。
装满危险品的车辆就像一颗“移动炸弹”,因此装载运输必须采取“铁”的措施,不光要对危险品货运企业加强安全教育,还要严格落实危险品专车专用的制度,在运输时主动筑起一道“防爆墙”。
一辆装满危险品的超载车辆通过伪装骗过了执法人员的眼睛,不得不让人怀疑道路安全检查是否“形同虚设”。在处理相关责任人的同时,我们也应好好反思哪些环节出了漏洞,执法人员失职行为是怎样造成的,哪些执法检查手段仍需加强。
出现运输烟花爆竹超载车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个行业还没有形成专业化生产、运输的网络,产业发展滞后。国家在对行业严格监管的同时,也应该考虑整合行业资源,进行产业引导和技术支持,鼓励企业向规范化、集团化、产业化发展。(来源:新华网)
2013年2月1日,义昌大桥事故现场。
2013年2月1日8时57分,石彦飞驾驶冀A70380号货车,沿连霍高速自西向东行驶至连霍高速河南省三门峡市境内义昌大桥时,车上违法装载、运输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和烟花爆竹发生爆炸,致使义昌大桥坍塌,车辆坠落桥下,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632万元。
该车所载货物系从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装载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土地雷)和烟花爆竹(开天雷)。经核实,土地雷和开天雷均不属于《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所规定的产品,属非法产品。两种货物总重量约12365千克,超载6440千克,超载108%;装药量共计约1085.2千克。
直接原因:石彦飞、李瑞党等人使用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冀A70380号货车,不按照规定进行装载,长途运输违法生产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土地雷)和烟花爆竹(开天雷),途中紧急刹车,导致车厢内爆炸物发生撞击、摩擦引发爆炸。
间接原因:涉事运输公司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使用普通货运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涉事花炮制造公司违法包给无资质人员生产经营,违法生产,违法装载、运输烟火药剂爆炸物和烟花爆竹。涉事货运部门为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联系介绍运输危险货物,用百货名义替代危险物品填写运输合同。河北省石家庄市运输管理部门,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人民政府等部门监管、检查工作不到位。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桥梁整体承载能力满足设计要求,并根据计算分析了烟花爆炸产生的破片及冲击波对车厢底部桥梁的破坏参数。爆炸导致货车底部3根T型梁发生冲切破坏,其余2根梁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桥梁发生严重破坏。此外,不考虑破片作用,单纯考虑装药爆炸时,也会造成车厢底部桥梁的冲切破坏。考虑破片和爆炸冲击波作用下,局部破坏更严重。计算得到的冲切破坏区与现场破坏现象相吻合。
三门峡市政府对肇事车辆上所乘坐3人以外的10名死亡人员进行了赔偿,共计748万元;9名受伤人员被送到医院救治,其中1人于4月21日因肺部感染、多发呼吸衰竭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的,不计入本起事故死亡人数),其余人员均治愈出院,共垫付医疗费96万元。
石彦飞、李瑞党负有事故责任,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陕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凯达公司以及蒲城县小郭货运部、虎子货运部等在内的20名犯罪嫌疑人,已于2013年7月5日移送三门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调查报告建议对23名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其中,陕西省蒲城县主管交通运输的副县长张锋、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刘志稳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均被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责成蒲城县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管理局)、蒲城县桥陵镇政府、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蒲城县委、县政府写出深刻检查;责成蒲城县委、县政府向渭南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建议对涉事运输公司、花炮制造公司和货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新闻从来是易碎品,因而记忆往往被笔削。众声喧哗之下,媒体不免疲于奔命。舆情兴勃亡忽,制度推进却付之阙如。动车事故之于发展模式、校车惨剧之于教育体系、郭美美之于慈善事业,双汇蒙牛之于食品安全,均为亡羊补牢之机,然而时过境迁,难免意兴萧疏。
“纪念日”有感而作,拾掇故事,回访旧闻,以矫“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之失,敬请读者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