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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涉老鼠仓基金公司受罚
自2013年下半年启用大数据分析系统以来,证监会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立案调查41起,39名涉案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1月22日,财新记者获悉,证监会将处罚涉案的多家基金公司,包括华夏基金、嘉实基金、汇添富基金、海富通基金在内多家公司将被暂停三个月或三个月以上新业务,其中华夏基金被罚时间最长。
据财新记者了解,上述被罚公司皆因发生了老鼠仓,证监会认为其风控不严、管理不当。除了新业务被暂停外,有些基金公司负责合规的督察长也被谈话提醒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详细】
最高检抗诉马乐“老鼠仓”案:量刑明显不当
马乐案对于证券行业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如何量刑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纷纷扬扬一年有余,尚未尘埃落定。2014年12月9日,财新记者从消息人士处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诉。
财新记者获悉,12月8日,最高检检委会研究该案,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详细】
“马乐案”之所以倍受关注,其原因之一就是因为该案是到目前为止“国内最大的老鼠仓案”,共计买入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万元,而且其作案时间也长达26个月,堪称作案时间最长。因此在管理层加强市场监管、严查基金经理“老鼠仓”的背景下,“马乐案”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也是恶劣的。
原因之二就是法院对“马乐案”的轻判,令“马乐案”的判决结果与“最大老鼠仓”的影响产生了很大的出入与背离。最高检就“马乐案”提出抗诉,在一定程度表明,最高检也是支持证监会方面“严查严打”的。即便该案最终被驳回,这也有利于推进相关司法解释的尽快出台,进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来源:投资快报)。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马乐担任博时精选基金经理一职,掌握相关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此间,马乐利用这些信息从事与其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883万余元。
到2013年7月17日,马乐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投案,同日遭刑拘,次月21日被逮捕。【详细】
2014年1月2日,深圳市检察院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8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
2014年4月4日,深圳市检察院以“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大约半年后的9月22日,广东省高院开庭二审马乐案。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但广东省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于2014年11月27日提请最高检抗诉。
2014年12月8日,最高检检委会研究该案,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详细】
“马乐案”之所以一波三折,主要争议点在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马乐及其辩护人认为:根据《刑法》相关条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只规定“情节严重”这一量刑标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及判例中,各级检察院及法院亦均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只有一个量刑情节,即“情节严重”,并无“情节特别严重”。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远忠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马乐案涉及的金额和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的次数很多,按照此前的判决的确是量刑过轻,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若剑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认为,《刑法》的规定是很粗的,两高关于《刑法》的具体条款都有细化解释,比如盗窃罪,不同地区起刑点是不一样的,有的地方是两千起步,一些比较贫困的地方一千就起步了,具体要看司法解释。【详细】
互联网行业热词“大数据”越来越多的与证监会的稽查执法联系在一起。但这套系统的建立和完善远早于此。
多年之前,证监会基金部建立了一套监测基金公司非公平交易的系统,可实时掌握基金公司不同基金产品间“抬轿子”或利益输送行为。这套系统后来与沪深交易所的异常交易系统相结合,逐步发展出完善的市场异动监测工具。
熟悉上述监测工具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针对老鼠仓的监测之所以越来越有效,一是自2009年以来大量交易数据的积累;二是算法模型的更新换代,使得数据挖掘能力越来越强。经过对前后三四年内大量数据的比对,更容易发现交易行为高度关联的账户。【详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虽然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发生更多属于道德风险范畴,基金公司内控制度在防范相关违法行为上有其局限性,但完善有效的内控制度以及实施严格的外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不容忽视的震慑与抑制作用。【详细】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老鼠仓”谋取高额收益、犯罪成本却极低。近年来,证监会不断加重对于“老鼠仓”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相比之下,目前《刑法》180条所规定的惩戒力度明显偏弱,难以有效惩戒此类犯罪,呼吁立法机关修法加重处罚。此外,应当尽快设立“老鼠仓”民事赔偿诉讼机制,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挽回损失。【详细】
财新博主郭施亮:证监会严厉打击“老鼠仓”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不过,在严打“老鼠仓”的同时,必须大幅度提升市场的违规成本,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震慑力。这样,才能够除掉 “老鼠仓”的生存土壤,还投资者一个干净的市场环境。【详细】
新闻从来是易碎品,因而记忆往往被笔削。众声喧哗之下,媒体不免疲于奔命。舆情兴勃亡忽,制度推进却付之阙如。动车事故之于发展模式、校车惨剧之于教育体系、郭美美之于慈善事业,双汇蒙牛之于食品安全,均为亡羊补牢之机,然而时过境迁,难免意兴萧疏。
“纪念日”有感而作,拾掇故事,回访旧闻,以矫“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之失,敬请读者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