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一辆载有15名乘客的公交车在万州长江二桥桥面坠入湖中,车上无一人生还。调查表明,事故原因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事故两年后,因司乘冲突造成的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是否应增设新罪名,以明确“车闹”刑责?是否存在其他辅助措施缓解司乘矛盾,以防悲剧重演?
10月28日10时许,重庆市万州区一辆22路公交车在万州长江二桥桥面,与一小轿车碰撞后坠入江中,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在内15人遇难,公交车上无一人生还。10月31日,经过4天搜救,坠江公交车于晚上23时30分被打捞出水。11月2日,官方公布调查结论,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该事件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
据调查,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中的冉某,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详情:重庆公交车坠江原因查明 乘客司机互殴致车辆失控】
2019年1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这份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意从定罪量刑等多方面加强引导审判实践,体现对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的犯罪行为的司法导向。
在定罪方面,《意见》明确,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10年有期徒刑;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罪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向财新记者表示,司法实务中对于乘客妨害公交车司机安全驾驶的行为,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有时也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现在出台这份文件,或许是为了统一司法实务的做法,将处理方式明确化,同时也是对社会热议事件的回应。”
此前,不乏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等罪名的声音。就增设罪名的必要性,劳东燕表示,妨害公共安全严格说是一个事实概念,难以界定,而且现有罪名已经足够,并不存在处罚漏洞问题。 “这类行为在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由轻到重的现有罪名体系中都可以适用。如果再新增一个罪名,那么该罪名与我们现有的罪名之间有何关系,又是需要再探讨的问题。” 她说。
在量刑方面,该《意见》提出对妨害安全驾驶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规定对“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持械袭击”等几类特定情形将从重处罚,且“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详情:公交车司乘冲突频发 两高一部出台文件从重处罚】
2020年7月7日,全国高考首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一公交车行至虹山水库时,侧翻坠湖。监控画面显示,12时17分许,这辆公交车沿马路最外侧车道行驶,速度缓慢,中间稍有停顿,被左后方两辆小轿车超过。当路上车辆较少时,公交车突然左转,四秒钟时间内横穿对向车道并快速冲破护栏,坠入水库。
据安顺政府官网消息,现场共搜救出37人,其中20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5人受伤,1人未受伤。车内载有高考学生。【详情:贵州安顺公交车冲入水库21死 公安部副部长赴黔调查】
安顺市公安局7月12日17时53分发布的《警方通报》显示,犯罪嫌疑人系该公交车驾驶员张某钢,因生活不如意和对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满,蓄意冲入湖中。经调查,张某钢驾驶过程中未受到其他人员肢体和语言干扰。
案发当日上午9时4分,张某钢在住处附近烟酒店买了白酒和饮料。10时55分,张某钢与对班驾驶员在安顺客运东站完成交接班。12时9分,张某钢趁乘客到站上下车时,饮用了饮料瓶中的白酒。12时12分,张某钢驾驶公交车行驶至西秀区虹山水库大坝时,先是降低车速,躲避来往车辆,后突然转向加速,横穿5个车道,撞毁护栏,冲入水库。【详情:安顺公交车坠湖案情通报:司机不满拆迁 蓄意冲进湖中】
自重庆万州“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以来,各地司乘冲突事件并未销声匿迹。仅今年,就有多起类似事件发生。
2020年4月25日深夜,上海浦东21路公交车上,一醉酒男子突然掐住正在行车的司机喉咙,拼命将司机的手拽离方向盘。危急关头,司机及时制动将车停在路边。当事人王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2020年5月24日,海南省东方市一乘客郭某乘坐王某驾驶的公交车,因该公交车故障未能开启空调,郭某与司机王某发生纠纷。在争论后矛盾升级,郭某用手戳王某脸部,并用手击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王某脸部一巴掌。王某被殴打后紧急踩刹车把公交车停住(车上约有7名乘客)并拨打110报警。10月,东方市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2020年7月5日12时许,北京市一辆554路公交车行驶至丰台区小屯东口公交站附近时,乘客王某卫(男,46岁)因投币与司机发生争执,过程中伸手抢夺方向盘,妨碍司机驾驶。该乘客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丰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0月23日,广西岑溪市一男子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后,殴打正在驾驶中的司机,致使公交车撞上路边护栏,所幸没有造成人员受伤。11月8日,犯罪嫌疑人苏某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公交车司乘冲突并不罕见,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引爆舆论后,各地相继爆出类似事件,导致的后果有轻有重。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分析》显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的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共计223件,2017年较2016年增长4.8%。
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案件量排名前六的罪名依次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交通肇事罪和盗窃罪。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占比达到39.01%。
司乘冲突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身份为乘客的占比达69.96%,为司机的占比为22.87%。面对纠纷,约三成案件中的公交车司机选择了避让,仅约一成案件有其他乘客出面制止司乘冲突的情形。【详情: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占四成】
最高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针对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等多起公交车上相关案件开展了研讨,法律界人士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刑法中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明确对公交车司机实施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部分审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表示,乘客一旦作出拉拽方向盘等行为,就会导致行驶中的公交车处于危险状态。对于乘客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要根据当时公交车内乘客数量、行驶状态、车外环境等因素来综合慎重考量,不能将是否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后果作为唯一标准。
财新记者了解到,目前类似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比例较大,主要是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期起点较高,而大部分被告人都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
最高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建议,完善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参考“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规定,明确以暴力手段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罪名,细化定罪量刑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对此表示同意,他认为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犯罪,不同于一般的侵害人身安全和财产行为,其危害性显然更大。对于此类案件,应充分判断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后果的现实性和严重性,更多判处实刑而非缓刑。
最高法院大法官胡云腾也表示,针对在公交车上采取暴力手段危害司乘人身安全,危及正在行驶中的车辆安全的行为,可考虑在刑法中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相衔接。同时规定,在高速公路、桥梁等路段和地区实施犯罪行为的,要从重处罚。【详情:法律界研讨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 呼吁增设新罪名】【详情:“车闹”怎样入刑?法律界意见不一】
相关人士认为,设置防护装置、完善司机的职业规范等举措也能有效缓解司乘矛盾。在美国,公交车司机座位背后设立警示牌,标识法律对公交司机人身保护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冯军认为此举值得学习,设置警示牌可以遏制乘客无理取闹的失控情绪,减少干扰司机驾驶、危及乘客安全的行为。
英国则从2005年开始,便展开对公交车司机的安全培训,除了开车技能外,重点还包括“如何应对冲突”,公交部门与警方建立密切联系。此外,政府还在公交车安全的硬件上予以更多投入,包括构建司乘隔离的驾驶空间、普及公交车上的监控录像、司机与调度随时联系的应答系统等,方便司机在遇到各种包括有人攻击的情况下,及时与汽车调动与交通警察联系。
2020年6月,上海巴士一公司也启动了对公交驾驶区的“全包围”安装工作,对于尚未临近更换年限的服役车辆以及新购车辆均将在驾驶室旁,增设高1.8米的硬隔离保护装置,保障行车安全,同时也保护驾驶员的人身安全。据了解,沪上公交除了部分临近更换年限的车辆外,所有新购车辆以及次新车都将逐步进行防护门的安装。除上海之外,江苏、浙江、湖南、安徽等地的部分城市也已完成防护门安装。
此外,过于死板的交通管理规定也是导致司乘冲突的原因。司乘纠纷主要因乘客要求停车引起,但公交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约束司机行为,只要出站就不能停车。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认为,以人性化的方式完善司机的职业规范,在不影响安全、有条件的情况下,遇到疾病等特殊情况可以考虑停车。如果不能停车,司机也应当采取和缓的沟通方式,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司乘矛盾。
新闻从来是易碎品,因而记忆往往被笔削。众声喧哗之下,媒体不免疲于奔命。舆情兴勃亡忽,制度推进却付之阙如。动车事故之于发展模式、校车惨剧之于教育体系、郭美美之于慈善事业,双汇蒙牛之于食品安全,均为亡羊补牢之机,然而时过境迁,难免意兴萧疏。
“纪念日”有感而作,拾掇故事,回访旧闻,以矫“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之失,敬请读者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