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特色 > 财新周末 > 法治 > 正文

“骂是爱”还是“骂是侮”?

2008年01月25日 21:29 来源于 caijing
性骚扰属于侵犯人格权范畴。人格是否受到侮辱,所能判断的只能是承受者,所谓如鱼饮水,冷暖自知



湖南卫视前不久播出连续剧《血色湘西》,有网友对其台词颇有争议,认为某些台词不健康,有淫秽的嫌疑。如湘西男子向女孩示爱的山歌里唱道:“两个奶子抖起翘。”这是一句很形象的方言描述,文艺作品追求生动鲜活故如此为之。要是照这类论调,《水浒传》中梁山好汉张口闭口说“鸟”,都有淫秽之嫌,如此世上还有什么真文学艺术?即便认为说“奶子抖起翘”不健康,那么说“胸部丰满”就高雅了?报刊网站到处有“波霸”的字眼,又做何解?
所谓淫秽与否,不能单就字眼或图片这些信息的本身判断,一定要结合现实的语境。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最近审议的《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有媒体认为,这意味着向女性发送“黄段子”在被禁止之列”(新华社消息)。该消息的撰写者对此法条的理解是不全面的,因为草案明确了一个前提:“违背妇女意愿”。
用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和肢体动作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属于侵犯人格权范畴。人格是否受到侮辱,所能判断的只能是承受者,所谓如鱼饮水,冷暖自知。同样带有侮辱性的“脏”话,可用来侵犯别人的人格权,但也可能是朋友、情人之间的亲昵表示,就如女子叫情郎“杀千刀的”。所谓“打是亲,骂是爱”的前提是符合承受者意愿,人家乐意你这样说她。因此,两情相悦者之间再黄的短信息也很正常,而违背人家的意愿,就成了“打是辱,骂是侮。”这个限定是必要的。
但就专门对性骚扰作出界定的立法,笔者认为多此一举。如前所述,性骚扰作为人格侵权,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全可以调整。如果为了突出保护妇女这个群体的权利,对性骚扰专门立法反而可能在以后的司法实践带来困惑和混乱。此法条对性骚扰的信息作出限定 “含有淫秽色情”看起来有道理,可骚扰的方式和内容多种多样,比如违背女士的意愿,总对一个她见面就说“喜欢你”,甚至每天送一捧玫瑰送到女士的办公室里,这类温情脉脉的骚扰,给人带来的压力和痛苦,不亚于一条黄色短信,甚至有过之。难道这种骚扰可以平安无事么?
中国的传统文学中,描写男女之爱的作品汗牛充栋。《诗经》中有“有女怀春,吉士诱之。”这类诱惑想必是最初就用挑逗性的言语。到《西厢记》中张生琴挑崔莺莺,乃至上个世纪初西南少数民族青年男女用山歌求爱,都可算这种传统的延续。那么什么是正常的情感表达,什么是性骚扰呢?关键就是女方的态度,她是否乐意接受,如果她明确拒绝表示反感和拒绝,还继续向人家表达,无论是否有淫秽内容,都是骚扰。
在现代,女性完全可以通过已有的民事法律来维权。在没有现代民事法律体系的古代,有礼法或某地的习惯法在约束,多数人都能遵循。某些民族和地区在特定的环境里,比如壮族的三月三,西北回族的花儿会,未婚女子参加聚会本身就是一种态度表示:她有择偶的打算。这种情景下,男孩对陌生女子唱出“两个奶子抖起翘”之类的歌词,没人认为是骚扰。可对已婚妇女如此唱山歌,就是赤裸裸的不尊重,很可能引出械斗。
语言像流水一样,总在变动,过去对大户人家的未婚女儿尊称“小姐”,现在的“小姐”有别的涵义。阿Q骚扰吴妈被赵老太爷惩罚,原因不是他那句想和吴妈“困觉”的话过于淫秽,而是吴妈不乐意接受这个流浪汉的示爱。对阿Q来说,说想和吴妈“困觉”和说“吴妈我爱你”没什么区别。无论是现代的民法,还是古代的传统,界定是否涉嫌性骚扰,关键是承受人的感受,与信息的本身内容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不可做刚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传达信息者的主观意图,承受信息者是否受到伤害,据已有的法律法规完全可以裁定,何必再出个专门界定性骚扰的法规呢?再说,如果女上司违背男员工的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其性骚扰,怎么办?难道要专门出一部界定男性被性骚扰的法规?■

作者为资深媒体人

版面编辑:运维组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