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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亵渎法庭事件漫议

2008年01月11日 09:50 来源于 caijing
自然法与实证主义,这两种不同的思路对解决诸多当代中国问题都有裨益



  新年伊始,一则谁在亵渎法庭的新闻和相关的评论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2008年1月3日,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坐在审判台上接打手机,另一名女法官身着红色便装也在打手机,书记员一是便装、二是左手夹着烟在记录。法官和书记员如此在法庭上履行职责,被人拍照,后在媒体上发表。
  多数意见是批评这些公职人员竟然如此亵渎法庭、亵渎法律;另一种批评是“亵渎法庭的,除了法官还有曝光者。”——这些法官固然该批评,“但新闻记者在法庭上的偷拍,是否也欠妥当呢?亵渎法庭的又何止是法官?”“用不合法的手段批评和揭露另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这一事件本身确实值得反思。”
  联系到某些法官关于设立“藐视法庭罪”的主张,可以发现,片面地讨论能否以违反《法庭规则》的方式监督司法活动不足以说明事理。
  第一类批评或者主流性意见所蕴含的推理结构是:法庭本应是实现正义的神圣场所,法官和书记员应当模范带头地遵守法律、尊重法庭。如果公职人员亵渎法庭和法律,那么即使按照法庭规则不能擅自录音录像和拍照,公众为了捍卫法律和法庭的尊严也可以“善意地”违反法庭规则,拍照、录音以实现公众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小错”实现更神圣的价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这些相对低位阶规则而维护人权、宪法权利等高位阶价值、权利是必要的。“人们尊重的只是称得上法庭的地方、称得上法官的人。”法律、法庭、法官,不仅必须具有相应的形式性要素,也必须符合某种价值、伦理,具有相应的内容或实质要素,是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统一,缺一不可。这是一种自然法理论下的命题。
  第二类批评意见所蕴含的推理结构主要是:一个民主的、理性的社会中,对于法律、法庭、法官的尊重,是根本性的、高位阶的公民义务;不论法律是否合乎正义、法庭是否真正实现正义的场所、法官是否尊重法律,公民都有义务尊重和服从。如果赋予个人判断、甄别规则制度是否合乎正义、法庭和法官是否具备应有品质的权利,而且允许其不服从、不尊重其主观认为的、个体化判断的“恶法”,那么这种安排不仅是不合理、不正义的,而且是不科学、很危险的,因为价值判断是个性化的、差异大的。因此,只要具备国家制定等形式因素,就是必须服从的法律;只要是有法庭标志的地方或场所,就是必须尊重的法庭;具有法官身份的人就是法官,必须得到相应的服从或尊重。对其实然性的价值、品质的甄别机制,不能是个体化的。——这些意见,具有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意蕴。
  。在中国建设现代国家、向现代民族转型、个人向现代公民转化的背景和语境下,在如何建设政治文明的层面,有必要进行更有一般性的讨论和解决。法律的政治道德,具有法庭标志的场所、法官身份的个人和群体的道德,具有前提性、先导性、决定性的意义,在逻辑上必须“在先解决”;公众对法律、法庭和法官的服从与尊重,在逻辑上只能“在后解决”。二者在时间上,可以处于同一个过程,但是在逻辑上具有先后、因果的差别。
  如果要对“用不合法的手段批评和揭露另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这一事件本身确实值得反思”之类的问题作出具体的回答,可以把问题剥离、解析为几个具体问题,先分别回答再作综合:(1)行为的主体及其社会影响力,需要区别分析。法官作为特殊群体,其亵渎法律、法庭的行为远比记者和其他公民的类似行为危害更大;后者行为的不法不当及社会危害性,可以被前者行为所吸纳。二者行为社会危害性,不仅具有量的差别,而且具有质的差异。后者是衍生性的、脆弱性的、可忽略的恶,而前者是原生性的、稳固性的、根本性的、不能容忍的恶。(2)法律、法庭和法官的权威,不仅需要在权力、强制力层面加以确立,更需要在道德、心理、文化层面加以考量、反省和革新。政治与法律的“合法性”(legitimacy)、正当性的在先确立,是其权威的真正基础。(3)权利体系和法律制度体系的合理位阶,必须清晰地确立。《法庭规则》之类的相对低位阶规则制度和其中蕴含的法院、法官的权力或权利,须受人权、宪法性权利等更高权利的约束。法庭、法官的神圣性,源于其对这些高位阶权利的承认和尊重。(4)在公众的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方面的权利相对脆弱、技术难以成熟的时代,在一般条件下,需要允许公民在手段、技术方面采取“必要的恶”、“适度的过错”,是合理、正当的选择。但是,需要对手段进行必要的约束,警惕其对目的的异化、对变迁变革中的社会产生颠覆。
  南充亵渎法庭事件作为一个个案,也许已经落幕了,但其背后问题的讨论也许才刚刚开始。■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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