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原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2009年12月,吴英以集资诈骗罪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2012年1月,吴英案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吴英案成为受到法律法学界人士、知识分子及公众共同关注的焦点事件。多数人士对吴英案的判决提出质疑,并对民间借贷的“非法性”提出反思。2012年5月21日,吴英案终审改判死缓。2014年7月11日,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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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资产处置无实质进展 东阳政府称一直在研究
2015年5月8日,牵头组织协调吴英案资产处置工作的金德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了“吴英案资产处置已经停滞”的说法。他表示:只不过目前需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寻找一个各方面都能接受的体制机制突破口,以使债权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点。一方面,因为吴英案本身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复杂;另一方面,也因为东阳市政府对吴英案资产处置的主体资格受到质疑。(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吴英死缓改判为无期 将继续申诉无罪
2014年7月11日,吴英死缓减刑案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开庭审理,法院裁定,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但吴英坚称无罪,将继续申诉。
此番减刑案开庭,是吴英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的例行程序。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将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 经庭审后,浙江省高级法院裁定认为,吴英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没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将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实际上,吴英及其代理律师一直做无罪辩护。被判死缓的吴英不服判决,多次提出申诉,要求改判无罪。吴英的妹妹吴玲玲告诉财新记者,减刑后,吴英还会继续做无罪申诉。【详细】
吴英入狱两周年 省领导批示加快资产处置
2014年5月20日,浙江东阳曾经的传奇人物、“亿万富姐”吴英将在位于杭州的浙江省女子监狱迎来她33岁的生日。一天后的21日,她在此服刑届满两年。依照法律,若无新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服刑两年后将被减刑。记者从浙江省女子监狱、浙江省高院获悉,目前吴英的减刑申请尚未上报。
5月14日下午,吴英案的民事案代理人蔺文财、吴英父亲吴永正前往浙江省高院交涉资产处置问题。该院立案庭庭长王君表示,对于吴英案资产处置一事,省高院非常重视,并行文向省里作了汇报,省领导作了批示,要求东阳市政府加快工作进度。(来源:华夏时报)
警方公布吴英案资产处置情况:已追回1800余万
2013年10月28日,东阳警方公布了吴英案的资产处置情况。警方表示,他们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依法拍卖的原则对本色概念酒店经营权及其他物品进行公开拍卖,其中包括30辆汽车、本色总部和仓库中的家纺等物资,共追回赃款1800余万元,并存于专案账户中。不过,因为处置主体依据、他项权证抵押等问题,现在剩余资产的处置过程困难重重,它们主要包括房产、汽车、珠宝等。
警方表示,吴英父亲代理人几次诉讼称,通过拍卖公司拍卖涉案资产的行为是违法的。为此,东阳方面正力求通过相关渠道向上级及相关法院请示,依法明确资产处置主体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国新闻网)
吴英起诉东阳市政府违法查封财产
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死缓后,于2013年5月9日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本色集团”)共同作为原告,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控告浙江省东阳市政府违法查封原告财产。
2013年7月6日,在“吴英‘民告官’研讨会”上,吴英的诉讼代理人蔺文财就该案的最新进展做了说明。蔺文财介绍称,金华市中院收到起诉书后,以本色集团的公章问题为由,至今尚未受理起诉。【详细】
吴英的生死很重要,比吴英生死更重要的是,吴英案背后的贪婪垄断和维稳焦虑,还笼罩着无数人的命运,它必须变革:
首先,应适当开放民间融资的渠道,让民间资金有出路,让民营企业有生路。这虽会触及国家金融垄断的命脉,但对于证券市场与银行业的冲击并不致命。因为证券市场上国有企业圈钱的时代渐近尾声,银行业巨额存贷利差也应降至合理比例。
其次,在民间融资的监管上,政府职能定位要准确合理清晰,不可单纯禁止。政府在开放民间融资的同时,应借鉴美国建立民间融资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美国《证券法》允许民间自由融资,公募和私募都是合法,但政府强制公开募集必须充分披露信息。1933年美国总统签署颁布《证券法》时说:“是民众对自己的投资负责任的时候了”,因为政府已履行强制信息披露的监管义务。
中国政府也必须走这条路,尽其本分,并培育民众的风险意识。2011年12月,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对民间融资实行自愿备案与强制备案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就是一个建立以服务、规范为基础的监管机制的良好尝试。【详细】
吴英,1981年出生于浙江东阳歌山镇西宅村。1999年,她从浙江东阳技校辍学,到美容店当学徒;2005年后在东阳市区经营千足堂理发休闲屋、贵族美容美体中心等。
在一审法庭上,吴英自述,她在辍学后的那几年所做生意都是实业,且都是赚钱的,“赚了千把万元,都是固定资产”。
2006年4月,吴英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同年10月更名为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年11月又更名为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辖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八家子公司,在东阳等地频频大手笔投资。
彼时,吴英神秘发迹,出手阔绰,在媒体高调亮相,引发广泛关注。【详细】
2007年2月10日下午,金华当地警方出动近千名警察包围了本色集团。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称,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根据金华市检察院2008年11月送达的起诉书,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息为诱饵,从林卫平、徐玉兰等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涉嫌集资诈骗,共计11笔具体诈骗事项,总计近3.9亿元。
公诉人称,“吴英案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详细】
2009年4月,吴英案一审开庭,法庭上的吴英
2009年4月16日,吴英案一审开庭。检方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涉嫌集资诈骗共计近3.9亿元。吴英做无罪辩护。辩方认为,吴英的11名借款对象均是其亲朋好友,并非社会公众,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用于购买个人用品极少,不存在肆意挥霍;没有以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集资,也没有虚假宣传。
一审判决: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2年0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详细】
2013年2月,被判死缓的吴英不服判决,在狱中再递诉状,坚称自己并非资不抵债,本色公司是有能力偿还债务的,并列明资产估算材料,要求改判无罪。
吴英的申诉由其“案中案”的代理律师朱建伟和吕海波接手。吕海波律师向财新记者表示自己对申诉的结果并不乐观,“按照目前的体制,改错很难,只有继续借助社会力量。但是,不努力就一定没有结果。”【详细】
“假案”始末
吴英身负的这系列民事诉讼,发端于引爆吴英“本色帝国”垮塌的恶性索债事件“绑架风波”。据吴英自述,2006年12月20日,吴英被杨志昂(吴英债权人之一)等人非法拘禁,其随身带的现金支票330万元、银行卡数张,价值几十万的手表、首饰都被掳走,并被逼迫在30多份空白纸上签字。【详细】
吴英获胜
金华中院经审理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吴英财产纠纷案做出裁定,撤销2006年12月28日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并以毕健无充分证据证明得到本色集团委托授权为由,驳回毕健以本色集团名义的起诉。【详细】
吴英继续上诉,但被驳回
2012年12月7日,吴英提交上诉状,要求法院彻查“假合同”“假诉讼”涉及的诈骗行为。不过,此上诉于2012年12月24日被浙江省高院驳回。【详细】
七掮客中,最高刑期为六年
在吴英的整个集资链条中,杨卫江、杨卫陵、林卫平、杨志昂、徐玉兰、骆华梅、杨军七人组成的“资金掮客”群体,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她向这七人直接借款,七人再向各自的关系网集资,最后形成了多达上百人的集资链条。
2009年1月,东阳市法院对上述七人作出一审判决。林卫平获刑最重,法院判决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几人则获刑一年到三年两个月不等。【详细】
十余位涉嫌受贿的官员落马
2009年4月一审开庭后,吴英检举揭发了浙江和湖北两地十余位涉嫌受贿的官员。其中,湖被吴英检举揭发的原湖北荆门市府秘书长李天贵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原荆门市农行副行长周亮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原农行丽水灯塔支行行长梁骅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详细】
吴英二审裁定在春节长假前夕作出,但法院的低调无法躲过学界和民间的普遍质疑。
法律界:
2012年1月25日,著名律师张思之致信最高法院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张军。信中表示,吴英案一二审披露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同时,在“少杀慎杀”成为中国刑事司法政策共识的大背景下,刀下留人,入情入理。
2012年2月,对吴英案的关注继续升温。2月6日,“吴英案法律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举行。
经济学界:
2012年2月6日,在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会上,经济学家张维迎就吴英案发表的一番话更是赢得了在场许多企业家的共鸣。他直言不讳地表示,“吴英的死刑是中国改革的倒退”,“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
一天后,另一场与吴英案有关的研讨会在天则经济研究所召开,多名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表达了对吴英案的关注。
文化学者:
北京大学教授汤一介、乐黛云夫妇,均已年过八旬。两位耄耋老人所撰短文,“人命关天慎用死刑,吴英案应广泛听取各界意见,认真调查取证,依法公正判定,建议成立各界代表调查团,也许可以有助于吴英案合理合法的解决”,在微博中被广为转发。
普通民众:
联名信疑团:吴英案二审宣判后,有人在网上说,吴英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十几名东阳市政府干部联名写信,要求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不过此说法在2月7日被该案二审审判长否认,“未发现官员写信要求判处吴英死刑”。
认为吴英检举是立功:2009年4月一审开庭后,吴英检举揭发了浙江和湖北两地十余位涉嫌受贿的官员。多数网民对法院没有据此认定吴英具有立功情节而鸣不平。
此外,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还包括吴英被抓后本色集团资产如何处置。吴英家属及辩护律师都指其中存在“贱卖”问题,其中的资产评估对吴英的“罪行”后果干系巨大。【详细】
需要指出的是,不少人有一种误解,认为民间借贷、高利贷的泛滥,是因为法律法规不健全。还有人主张应当将高利贷入刑,施以严刑峻法。
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得已经比较充分了。许多专家坚决反对将高利贷入刑,理由是并非法度不严,而是法纪不彰。建立市场经济,就应当严格限制公权力,尽可能放宽私权力,允许市场活动包括融资活动充分而自由进行。从科斯交易费用理论出发,交易活动越自由,社会的交易成本就越低。
从本质上看,当前民间借贷和高利贷盛行,有其深层次的原因。治理其中的问题,应当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详细】
误区一:以“客观归罪”判定“主观占有”
“占有目的”,是定性诈骗的关键要素。以客观归罪的方法推定“主观上想占有”,是这类案件出现重大错误的根本性原因。
误区二:以“法律人思维”代替“经济人思维”
在很多集资类案件中,认定被告当初“明知无法归还”仍向社会借款,就可定为“诈骗”。这种认定方法,也是“客观归罪”倒推出的结论,是法官自由心证的一种主观臆测,是公安、检察、法院常犯的一个错误。
误区三:前后割裂式判断“借新还旧”诈骗
对同一企业同样的借款行为,法院割裂认定为“前后性质转化”,把前期债务理解为正常的银行贷款或民间借贷,而把后期出现亏损后继续借款,认定为“明知无力归还仍然欺骗性借入,构成诈骗”。
误区四:以含混说法模糊“挥霍”比重
“挥霍”,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诈骗的一个要素。对于挥霍问题,法院基本上都是混合在一起概说,而不是分开来表述具体挥霍数额。因为如果这样一分,数十亿元的诈骗中,可能用于经营的有数十亿元,只挥霍了几十万元,全案的定性就很荒唐了。
误区五:以强行事后推定认定“虚假宣传”
这种所谓的“虚假宣传”,是一种强行事后推定,并没有顾及实际情况和企业经营的基本规律。这是此类案件出现错判的一个普遍性问题。
误区六:以偏盖全判断借款有无“用于经营”行为
我们并不是说要将“灰色开支”合法化、非罪化,而是说对于判断一个数十亿元的集资诈骗案,必须高度关注主要资金的去向,来判断基本行为性质,而不能以偏概全,以枝节问题对全局定性。
误区七:以“扩大化”间接推定“不特定多数”
一些法院在操作中做了扩大的间接推定,将间接的债权人也直接作为债主。如果这样推定,所有的集资案件都不可能在30人以下,最高法院《解释》的这一条人数限定等于无效。
误区八:以刑事犯罪混淆民事司法放弃
当前的集资行为,涉及三种性质区分。一是民事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金融秩序犯罪,要符合向30户以上集资和金额标准才入刑,最高刑十年以下。三是集资诈骗罪,属于财产性犯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可以判死刑。这三个概念需要厘清。
误区九:未有生效判决便提前拍卖涉案资产
这种做法是严重违法的。一是违反了中共中央[1990]第6号文件的规定。二是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判决没收前的个人资产和私营企业资产都是合法的私有财产,不是赃款赃物。三是混淆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财产权的界线,私营企业的财产和股权,政府无权擅自处分。四是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法人高管犯罪,不影响其企业的经营权,私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股东大会,不是政府和公安局。
误区十:将法人犯罪和个人犯罪混为一谈
现在的判决,很多是为了重判个人,追缴全部财产,而故意错误认定的。公司法人犯罪,第一被告就是公司,主管人、经办人的责任相对可以轻很多,刑罚后果也是追缴后没收财产为主。
误区十一:忽视集资类犯罪中的政府责任和被害人责任
毋庸讳言,当前由于民间金融秩序的混乱,全国陆续判出的一些集资类犯罪死刑,是有平息社会风波动因的。我们现在的责任认定,经常把账记到企业家头上。其实还有两个责任者——政府和被害人都有过错,不能光追究企业家。【详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萧瀚:从对生命权最基本的尊重角度看待,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是将生命之外的经济利益置于生命权之上,不符合人道精神。如此情势下,司法在适用这些死刑罪名的条文时,只要有机会,都应该尽可能将法条往人性与仁性处解释和适用,以保证对生命权的尊重,而不是往相反的方向理解和适用。【详细】
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盛洪:《刑法》所维护的所谓“金融管理秩序”,不仅是无效率的,而且是不公正的。这种《刑法》上的错误规定,本应随着市场化改革而取消,但显然,因为利益集团的原因保留在《刑法》中。如果我们意识到这一规定是错误的,就应该在司法程序中加以变通解释,而不能继续执行。【详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在江浙地区,中小企业的集资普遍存在,部分原因是国家贷款制度存在缺陷。他表示,司法要实现“有益的正义”。如果民愤不大,被害人也不是说非杀不可,对被告人判死刑,实现的是“有害的正义”。【详细】
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死刑对控制经济犯罪是没用的,尤其是对人们深恶痛绝的贪官污吏,死刑的震慑效果更是微不足道。更进一步说,即使对打击民间的一些经济犯罪,死刑也没有多大用。一个坚持人道主义的国家,其法律应该尊重每个人的生命以及生命的内在价值,应该在适当的时候取消死刑,至少是取消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详细】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院长胡必亮:中国30年来的经济成功是市场化的结果,如果将暂时的垄断复归变成长期的趋势,会给中国未来的发展带来长期的负面效果。从吴英案入手,推动中国相关金融制度等的进一步改革开放,是解决吴英案等类似案件的根本之道。【详细】
结束“两乱”,让民间金融能够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改变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发展脱节的现状,温州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提供了机会。
——财新传媒总编辑 胡舒立
近几年,媒体及学术界民间借贷及其与之相关的各类案件给予高度关注,但在制度层面,依然没有实质性的改革进展。而在一些具体案例的调查、审判过程中,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案件当事人命运和司法进步的担忧,“吴英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财新记者 岳振
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决死刑,吴英并非首例。在关于死刑的讨论中,除了死刑本身的合理性,死刑判决尺度的不统一也一直被诟病。
——财新记者 罗洁琪
新闻从来是易碎品,因而记忆往往被笔削。众声喧哗之下,媒体不免疲于奔命。舆情兴勃亡忽,制度推进却付之阙如。动车事故之于发展模式、校车惨剧之于教育体系、郭美美之于慈善事业,双汇蒙牛之于食品安全,均为亡羊补牢之机,然而时过境迁,难免意兴萧疏。
“纪念日”有感而作,拾掇故事,回访旧闻,以矫“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之失,敬请读者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