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6日,陕西富平县村民董某在该县妇幼保健院分娩,该院产科副主任张淑侠以婴儿患有先天性疾病为由,诱使家属放弃治疗并交由自己处理。随后董某家属质疑婴儿被拐卖,遂向公安局报案。2014年1月14日,渭南中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淑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公诉方指控,张淑侠共实施拐卖儿童犯罪6起,涉及被拐卖婴儿7人,其中有6名婴儿已被解救并送还亲生父母,1名婴儿被卖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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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天使”沦为贩婴凶手,不免让人反思,究竟是什么让张淑侠从一个受人尊敬的医生沦为突破道德底线的人贩子?除了“诱人”的经济利益,“医德缺失、法律意识淡漠”“长期未被发现心存侥幸心理”,也是促成其犯罪行为的几大动因。
在基层医疗环境中,患者缺乏维权意识,也使得张淑侠能够长期作案而未被及时发现;一些地区长期存在“重男轻女”思想,也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需求土壤。
同时,四名医院相关责任人在此次的案件中或多或少的失职行为,也助推了张淑侠一而再、再而三的“贩婴”的行为,如果这些相关责任人能够严格落实各项有关规定,认真肩负起自身的管理职责,或许这样的悲剧早就可以制止。(来源:新华网)
2013年7月16日,陕西富平县薛镇村村民董某(23岁)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分娩,该院妇产科副主任张淑侠以“婴儿患有先天性疾病”为由,诱使家属放弃对婴儿治疗并交由自己处理。当晚张淑侠将男婴抱回家中,打电话联系潘某。7月17日凌晨3时许,潘某以2.16万元的价格将男婴买走。其后潘某经人介绍及协助,以5.98万元的价格将婴儿卖给河南省内黄县的一对夫妇。
2013年7月20日上午,董某家属质疑婴儿被拐卖,遂向公安局报案。由此,产科医生拐卖新生儿一案也随之被曝光。被拐卖的新生儿中,除了一名女婴因被卖后不久死亡而被抛弃,其余婴儿均已随后被警方解救并送还至原家庭。【详细】
2013年12月30日,陕西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副主任、医生张淑侠被控拐卖儿童一案在陕西省渭南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淑侠被检方指控贩婴6次,拐卖婴儿7人,并间接导致其中1名婴儿死亡,张淑侠从中获利数万元。【详细】
2014年1月14日,张淑侠拐卖儿童案在渭南中院一审宣判,渭南中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淑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渭南市中级法院认为,张淑侠以获利为目的,将多名婴儿拐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对于公诉机关认为张淑侠拐卖儿童致1人死亡的情节,法院认为不能成立。但该名婴儿被拐卖给中间人后,中间人潘某认为该婴儿已死亡,将其抛弃在垃圾沟内,张淑侠应承担婴儿被抛弃无法找到的责任。【详细】
2014年1月26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透露,在法律规定的刑事案件上诉和抗诉期限内,张淑侠没有提出上诉。
2013年8月9日,陕西富平县对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进行了宣布,该县副县长李雷平、卫生局局长汲新民、分管副局长卞慈梅、妇幼保健院院长王莉、分管副院长姚军民和分管护理工作的工会主席宋粉玲等6人被免职。【详细】
2014年1月24日,与陕西富平产科医生张淑侠拐卖儿童案有关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房临时负责人司欣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科主任高文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原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主管业务副院长姚军民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富平县妇幼保健院院长王莉免于刑事处罚。(来源:法制网)
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副司长邓海华:国家卫生计生委领导对于陕西的这个案件高度重视,认为此行为丧德枉法、天理不容,要求坚决依法严惩,并且要进一步严格医疗服务管理,从制度上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详细】
西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加:医疗卫生系统在涉及新生婴儿方面的保护法规,实际上是由三个层面相互衔接而成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医疗系统内部的相关规定以及专业的妇幼医院自己所制定的制度,这三个方面相互衔接、合力保证新生儿的健康安全。如果三者衔接出现问题,或者即使哪一个环节单独出现了问题,都会让这个系统出现纰漏,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来源:中国民航报)
上海医疗律师刘晔:这就是个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按照医院管理,新生儿出生后必须与父母见面、母婴同房、死婴交父母处理等等。但这些规定都防范不了犯罪分子,最好的防范可能还是严格医生准入,同时还要加大惩处的力度。(来源:健康界)
新闻从来是易碎品,因而记忆往往被笔削。众声喧哗之下,媒体不免疲于奔命。舆情兴勃亡忽,制度推进却付之阙如。动车事故之于发展模式、校车惨剧之于教育体系、郭美美之于慈善事业,双汇蒙牛之于食品安全,均为亡羊补牢之机,然而时过境迁,难免意兴萧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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