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李浩为控制妇女进行淫秽视频表演赚钱,在其购买的地下室挖掘地洞,先后将6名妇女骗来囚禁于地洞内,并多次强行与6人发生性关系。期间,两名妇女被李浩残害致死,埋尸地窖内。2012年11月3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浩故意杀人、强奸、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李浩被判处死刑,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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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的问题并非单一的。一是反映洛阳社会治安状况不好,涉嫌色情的夜总会、歌舞厅问题太多。这里面无疑寄生着许多“黑暗角落”和“灰色地带”中的边缘化人群。
值得深思的是,在犯罪嫌疑人的“调教”下,被囚禁女子并无强烈反抗意识,甚至为“晚上谁能陪大哥睡觉”而发生争执,大打出手,亲属还迟迟没有向有关部门报案,显得法律意识淡薄,无疑为罪恶的“种子”提供了得以猖狂“繁殖”的“温床”。通过这起案件管中窥豹,可以看到这或许就是鲁迅讽刺的中国社会最典型写照,成员被圈在一个封闭环境里,清除不合作的,剩下的对自己能活下来感恩不尽,于是争相献宠。
再就是犯罪嫌疑人作为国家公务人员竟然知法犯法,涉案小区位于派出所附近,又处于“闹市区”,都无法得到人身安全,不仅如此,洛阳有关部门说记者的报道侵犯了国家秘密,这些都暴露政府和公检法队伍素质有待完善,监督机制缺失。【详细】
(央视截屏)洛阳性奴案地窖内景
性奴房示意图
主犯李浩1977年2月出生,河南南阳新野人。专科学历。几年前从消防部队转业分配安置在洛阳市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与其妻育有一子,年仅1岁。其妻为无业人员,较李浩小10岁。
2008年,李浩以其妻名义购买位于洛阳市凯旋东路的景福苑小区的地下室。2009年8月,李浩开始在晚间挖地窖,并向妻子谎称另找了一份工作。
地窖在地下约6米深处,由竖井和横井组成,仅靠一根管子与外部连通供氧。竖井深3.4米,横井长4.7米,两井直径仅50厘米。横井设有5道铁门,每道铁门均嵌入墙体,且配有锁具。穿过横井,再通过第六道铁栅栏门,方能进入地窖。地窖不足4平方米,高2.43米,用木板隔成上下两层。上面是床,下面放有液化气罐等。
2009年10月,李浩开始从KTV、美容美发店、按摩店等场所陆续诱骗六名女子,并把她们囚禁在地窖。
2010年下半年和2011年7月,两名女子因反抗被李浩杀害,尸体埋于地窖内。【详细】
2011年9月22日,报道此案的记者纪许光在其微博表示,有两名自称洛阳市委的男子向他追查案件的信息来源,并指责其“侵犯国家机密”。
纪许光的求助微博发布后,引起广泛关注。
洛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洛阳”在9月22日晚上9时51分发布微博,希望能够联系纪许光,愿意为其提供保护。对此,纪许光在微博上也表达了谢意。纪许光表示,“国家机密”的矛盾暂时平息,自己也暂时没有受到威胁。(来源:法制晚报)
公安局长致歉
2011年9月24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洛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郭丛斌通报了案件的侦破经过和最新进展情况,并向全市人民公开道歉。
郭丛斌表示:“此案的发生,反映出当前我市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特别是治安管理工作在一些区域还十分薄弱,反映出一些治安、社区民警工作责任心缺失。这起案件的发生,对全市人民群众期盼平安和谐的愿望造成了很大伤害。我作为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因此,我今天真诚地向全市人民公开道歉!”(来源:南方都市报)
四责任人被停职
该案的四名有关责任人被停止执行职务。四人分别为: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副局长兼社区警务大队大队长翟继军、车站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教导员崔伟、车站分局副局长兼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翟敬普、车站分局副局长兼社区警务大队大队长李拦洪。【详细】
2012年11月30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浩故意杀人、强奸、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李浩被判处死刑,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浩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李浩的胁迫、指使下,被告人段某某参与杀害两名被害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参与杀害一名被害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这三名被告在受到李浩囚禁、威胁的情况下被胁迫参加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缓刑。被告人李媛犯窝藏罪,判处缓刑。【详细】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萧瀚:有人会说,那六个女孩难道不会组织起来勇斗绑匪吗?组织——当然对的,但这只是个理想,只有肯为自由而牺牲的人才有可能去组织——她不怕被同伴出卖,也只有为了自由肯担风险的人愿意参与这一组织,问题是:谁肯走出这第一步?相互间信任从何而来?羊群效应具有最初的冒险性和随后的稳定性,第一个不服从的人死了,后面的人就很难有作为。【详细】
同济大学文化批评研究所教授朱大可:以“幸福感”为轴心,还可以派生出一系列心理感受——顺从、卑恭、感激甚至爱意。在河南洛阳地窖囚禁性奴案中,被关押和强奸的少女非但没有反抗,反而称加害人为“大哥”和“老公”,为“晚上谁能陪大哥睡觉”而彼此争宠,甚至帮助加害人压迫甚至杀害其他受害者,这可以称为“洛阳综合症”,一个斯德哥尔摩型的加强版。【详细】
上海律师丁金坤:初看,李浩涉嫌的罪名有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故意杀人罪。在英美法系,会对以上每一个违法行为予以指控,罪名成立后分别量刑,然后累加为总刑期。单项指控的做法,清清爽爽。而在中国法系,并不是单独指控,而是还要考虑各项违法行为之间的联系,譬如是否牵连犯、吸收犯或法条本身是否已经包涵了其他违法行为,因此罪名会被合并掉部分。可见中国法系,强调因果联系,但操作复杂繁琐。【详细】
财新博主杨恒均:洛阳“性奴”案的教训主要是这三个方面:一,从政府方面来讲,要切实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心与保护,尤其是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二,对弱势群体来说(尤其是妇女与儿童),平时一定要加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三,从整个社会出发,我们要借洛阳“性奴”案提醒全国各地的民众,变态狂、犯罪分子可能就在你身边,大家要留一个神,左邻右舍互相守望,避免悲剧发生。【详细】
新闻从来是易碎品,因而记忆往往被笔削。众声喧哗之下,媒体不免疲于奔命。舆情兴勃亡忽,制度推进却付之阙如。动车事故之于发展模式、校车惨剧之于教育体系、郭美美之于慈善事业,双汇蒙牛之于食品安全,均为亡羊补牢之机,然而时过境迁,难免意兴萧疏。
“纪念日”有感而作,拾掇故事,回访旧闻,以矫“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之失,敬请读者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