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4日晚,在上海打工的孙中界开着单位的车去接工友,途中好心搭载了一位乘客(经证实为职业“钩子”),随后被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当晚,为证清白,孙中界挥刀砍下左手小指。后经调查,此事件为钓鱼执法,孙中界最终被证明清白,上海浦东新区政府也公开承认错误。这一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对执法公平问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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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钓鱼执法事件盘点
四川省下发通知:实施行政处罚严禁“钓鱼执法”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于7月1日起施行。6月9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实施行政处罚要遵守证据规则,杜绝“钓鱼执法”、“养鱼执法”、“隐蔽执法”等违法或不当行为。
《通知》要求,实施行政许可,要提高行政效能,依法取消、下放许可权限,严格控制各类年检、年审和注册,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要遵守证据规则,杜绝“钓鱼执法”、“养鱼执法”、“隐蔽执法”等违法或不当行为。(来源:中国政府网)
所谓“钓鱼执法”,是指执法人员设置执法圈套,诱惑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然后再加以惩罚。
在法治国家,行政执法中一般严格禁止这种执法方式。刑事案件中,对于毒品交易等难以取证的犯罪可能会采用执法圈套,但有严格限制条件:其一,诱捕的对象必须是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员;其二,诱捕设套造成的当事人本次犯罪事实并不能作为惟一的定案证据。
据中国官方内部资料,“钓鱼执法”大约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出现。【详细】
上海市交管部门早期打击黑车时,执法人员会自己充当“暗乘”——即假装乘客上黑车,然后将司机指引到执法地点,在司机收钱的瞬间,执法人员实施抓捕,人赃并获。
随着打击黑车的力度加大,“暗乘”逐渐演变为由社会人员充当。查处黑车后,执法部门会付给充当“暗乘”的社会人员一定金额的报酬。由此,“暗乘”遂发展成为一个行当。随着上海打击黑车机构逐步演变,以及打击力度一步步增大,“暗乘”人员不断扩充。【详细】
日积月累下,执法大队、“暗乘”以及部分成气候的黑车司机,逐渐形成了一种畸形的依存关系——“暗乘”通过平衡与执法大队和黑车司机的关系实现收益,执法大队通过“暗乘”完成打黑指标,成气候的黑车司机则利用“暗乘”通风报信,有效逃避处罚。【详细】
孙中界斩小指表清白
10月14日晚7时许,在上海打工的孙中界开着单位的白色面包车,去南汇区航头镇接公司下班的工友。车子在行驶中,一名男青年站在路中央拦车,自称“衣服穿得少,等了一个小时等不到车”,孙中界便顺道开车将其送到了1.5公里外的目的地。
5分钟后,他的车辆被另一辆面包车逼停到路边,搭车男子往车内扔上10元钱。接着,车门被打开,车钥匙被人拔掉。一名男子出示了该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称孙中界从事非法客运,孙和车辆均被带离现场。
孙中界被带上了一辆依维柯。几名自称是执法队的人拿出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和暂扣、扣押物品凭证,要求孙中界签名。双方僵持到晚上8时45分许,万般无奈之下,孙中界只能签字。
当晚,孙中界受到公司批评。为了表明清白,当晚在宿舍里,年仅18岁的孙中界举起菜刀砍向自己的小拇指,随后被送往医院缝合。
上海浦东新区召开新闻发布会,孙中界当场落泪
浦东新区城管局否认存在倒钩执法
2009年10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了《关于“10·14”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情况的调查报告》。称经全面核查,孙中界涉嫌非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上海联合调查组再查“孙中界案”
2009年10月2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日前决定成立联合调查组,在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10·14”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一事初步核查结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调查,以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确认钓鱼执法 浦东新区政府公开道歉
2009年10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举行新闻通气会,通报“联合调查组”关于10月14日“孙中界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区政府关于此事件的处理意见,认为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10月20日公布的结论与事实不符,为此向社会公众作出公开道歉。
浦东城管执法局向孙中界道歉并承诺赔偿
2009年10月26日,孙中界在律师郝劲松和哥哥孙中记的陪同下,来到浦东城管执法局。该局党工委书记王如勇和办公室主任刘学庚向他们表示,10月14日发生的“孙中界事件”,经过联合调查组的调查,证实是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采用了“不正当的取证手段”,浦东新区政府责成浦东城管执法中止该调查程序,归还被扣车辆。同时向孙中界表示诚恳的道歉,孙中界的一切财产损失可以协商或提供国家赔偿。
2009年11月19日,孙中界及律师向浦东新区执法局提出赔偿申请。
2010年1月18日,浦东新区执法局下达“浦城管赔决(2010)第1号”:只赔偿因孙中界日常工作所需车辆被扣押后,而引起的直接损失2015.82元。“浦城管赔决(2010)第1号”称,因断指是孙中界自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公民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4月7日,因为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自己的赔偿决定,孙中界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城管局赔偿127375.6元。包含断指后3617.6元的医疗费、5700元的误工费、2100元的护理费、7500元的营养费、58458元的伤残赔偿金及5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浦东新区法院虽受理此案,但并未当场立案。
2010年11月,据检察日报报道,由于国家赔偿法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以至于公民索赔无依据。孙中界因此未能申请到相应的国家赔偿。
副区长、城管局长遭行政警告
2009年12月7日,上海浦东钓鱼执法案问责结果出炉,浦东新区副区长陆月星和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吴福康均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吴福康的错误认定:对“10·14”事件的事实真相没有深入实际进行核查,轻信基层执法大队对该事件的情况报告,并在浦东新区五部门共同讨论的新闻统发稿上签字,以致公布的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误导了社会公众,损害了政府形象,“负有领导责任”。
对陆月星的错误认定:作为负责处理“10·14”事件的副区长,没有对该事件的事实真相进行深入核查,轻信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事件的情况报告,并同意在该局情况报告的基础上撰写向社会公布的新闻稿,以致公布的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误导了社会公众,损害了政府形象,同样也是“负有领导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以非法的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证据必须是合法的,这是证据三要素第一个要素。”【详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中国,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排除非法证据是共识。这不仅仅是一个避免冤假错案的问题。它更重要的价值在于,通过非法证据的排除,规范执法者的取证行为,提升中国司法的文明程度,使我们的执法更加人性。【详细】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郑戈:事实和正义是法律的基石和目标。司法系统不仅应当在真相的基础上实现正义,还应当以正义的方式发现真相。刑讯逼供、未经授权的搜查和“钓鱼执法”等,都是不正义的取得证据的方式。【详细】
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范以锦:如果官官相护,不仅不能清除旧的积习,影响政府的形象,而且也有可能使矛盾升级,变得不可收拾,影响社会的安定。只有主动接受媒体舆论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认识到民心可用、民怨可畏,才能化危为机,推动良政和善治。【详细】
自由撰稿人羽戈:只想提醒钓鱼者一声:纵然你的出发点十分正大、高尚,譬如为伟人正名、反击对历史的篡改与遮蔽、宣扬自由民主的观念,然而,你采用的方式,你手中的利器,决定了这场战争的结局;用谎言对抗谎言,哪怕你赢了,战利品终归还是谎言,你与真相和正义的距离,与你的敌人一样遥不可及。【详细】
非法证据的排除,不仅可以避免冤假错案,更重要在于规范执法者的取证行为,提升执法的文明程度。
——财新记者王和岩
捆绑在“钓鱼执法”上的,不仅是指标,还有各区执法大队乃至其上级部门的利益诉求,一些“台面下”的花费,一定程度上是需要通过“钓鱼”的罚金来实现。
——财新记者于达维
新闻从来是易碎品,因而记忆往往被笔削。众声喧哗之下,媒体不免疲于奔命。舆情兴勃亡忽,制度推进却付之阙如。动车事故之于发展模式、校车惨剧之于教育体系、郭美美之于慈善事业,双汇蒙牛之于食品安全,均为亡羊补牢之机,然而时过境迁,难免意兴萧疏。
“纪念日”有感而作,拾掇故事,回访旧闻,以矫“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之失,敬请读者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