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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被执行死刑

2011年8月22日李昌奎案开庭再审
时间:2011年9月29日 地点:云南省昭通市

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人。2009年5月,其将同村19岁女子王家飞击昏后强奸并杀害,还将其弟弟、3岁的王家红杀害。2010年7月,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2011年3月,二审中法院认定李昌奎有自首情节,改判其死缓,引发舆论炮轰。重压之下,2011年8月,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再次改判死刑。2011年9月29日,李昌奎在云南省昭通市被执行死刑。【详细】

本期责任编辑:张焕平

最新报道

应对“舆论审判”司法日益成熟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矛盾的凸显和网络媒体的勃兴,不管人们愿不愿意承认,“舆论审判”的倾向是越来越明显了。从“欺实马”到“躲猫猫”,从药家鑫到李昌奎,从“我爸是李刚”到“我爸是李双江”,我们检视这几年出现的每一个热点敏感案件都会看到“舆论审判”的影子,而李某某的案件由于被告人家属和律师的“不懈努力”,让“舆论审判”达到了一个新高峰。

  一个案件形成“舆论审判”之势,首先感到压力的就是法院。因为“舆论审判”往往只以道德和情感为标准,而司法审判却必须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两者之间常有矛盾,法院往往陷于矛盾之中进退维谷,成为舆论的靶子。“舆论审判”已经成为当下中国舆论生态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法院应当学会在“舆论审判”的环境下依法办案,以法治精神引导社会舆论,把每一个热点案件变为让公众体验国家法治进步、感受社会公平正义的窗口。(资料来源:法制日报)

纪念理由

  一桩药家鑫案,一桩李昌奎案,再次把社会的关注点引向审判和舆论之间的吊诡关系。关键问题并不是两个罪犯该不该被判死刑,而是判决在围观、群呼的氛围里宣告了当下中国现象及其背后的意义、可能导致的制度变迁,这些才更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

  我们虽然应心悦诚服地接受司法参与以及对审判的舆论监督,但审判机关与社会在话语空间上的连贯性还是应主要以限制权力的程序制度为纽带,特别是通过律师作为知情人的批评理性以及作为中介的沟通作用来吸纳舆论、缩小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之间的距离,促进解纷方式的理性化。否则,中国司法改革就不可能跳出舆论审判的陷阱。【详细】

案件回顾

李昌奎案发案现场

  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国(李昌奎兄长)与王家飞家有矛盾。2009年5月16日,出于报复心理,赶回村里的李昌奎在王家门口将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之后用锄头击打其头部致其死亡。而年仅3岁的王家飞的弟弟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李昌奎担心二人不死,又用绳子将两个孩子脖子勒在一起后离去。【详细】

  2009年5月16日下午,李昌奎实施犯罪后逃跑;四天后,他自动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一审被判死刑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死刑。【详细】

  据再审辩护律师张青松后来会见李昌奎后的转述,李曾说:一审我整个头都是昏的,一审判决书我看都没看就撕掉了。后来听说我家里已经赔偿了王家,我就觉得还有生的希望,于是就上诉。【详细】

二审改判死缓

  二审被判死缓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李昌奎死缓,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详细】

  改判理由

  云南省高院表示,李昌奎家住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并没有“背景”,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更不可能来行贿法官,法官是在其裁量权范围内来审判的。

  故意杀人案件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这种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对民众的安全感有极大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另一种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这种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李昌奎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两家在同一个村,李昌奎还给王家飞提过亲,因为两家发生了纠纷李昌奎才从外地赶回并实施了犯罪,属于第二种类型。

  高院副院长赵建生称,法律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李昌奎案中,他确实是有投案情节的;另一位副院长田成有表示,一个人如果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实交代,就可以得到一些宽容,否则以后没人会选择自首了。“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详细】

舆论炮轰改判

  2011年5月,被害人王家飞的家属得知李昌奎被改判的消息,坚决不服,开始在各大网站发帖呼吁网友关注,并到云南省检察院和云南高院上访。当时正值药家鑫案二审期间。

  7月初,有关李昌奎案的报道从云南地方媒体蔓延至全国,李被网友称之为“赛家鑫”,云南高院的改判遭舆论炮轰。7月6日,云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副院长赵建生和田成有出面解释为何改判,大意是:云南高院此举乃是贯彻中央“少杀慎杀”的政策。

  期间,副院长田成有曾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称李案“十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此论一出,舆论哗然。【详细】

再审重归死刑

王廷礼夫妇收到再审决定书

2011年8月22日被害者家属代理律师王勇接受采访

  启动再审

  2011年7月16日,云南高院宣布:对李昌奎案启动再审,已服刑两个多月的李昌奎从监狱重回看守所。

  云南高院的再审理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云南省高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该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云南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详细】

  重归死刑

  2011年8月22日,云南高院的合议庭在昭通开庭,对李昌奎案进行再审。当日庭审曾几度休庭,持续到晚上21时方做出判决。

  期间,辩护律师曾向法庭提出,李昌奎曾举报两起重要犯罪线索,一经查实,将影响李昌奎的量刑。而检方提交了庭审当天来自昭通警方的证明称,李昌奎检举的部分事实无法查实。控辩双方就此争议激烈。最终法庭宣布:针对李昌奎的举报,由于律师提交法庭的材料为原案卷中的复印件,无李昌奎亲笔签名,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效力,故不予采纳。

  当晚,李昌奎被再度判处死刑。【详细】

执行死刑

  2011年9月19日,李昌奎的律师在北京面见了最高法院负责该案死刑复核的法官,并提交了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意见。【详细】

  经最高法院核准,李昌奎于2011年9月29日在云南省昭通市被执行死刑。此前,李昌奎家属已于9月28日接到昭通市巧家县法院通知,要家属速到昭通会见李昌奎。自家属和律师得到复核结果通知到死刑执行,仅一天时间。【详细】

忧虑与争议

  翻案风忧虑

  一些法学专家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李昌奎案二审程序存在问题,启动再审是权力干预司法的结果,是对民间舆论的迁就。其后果很可能掀起一股翻案风——一些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例,很可能被重新翻检出来。

  学者们的担心很快成了现实。自李昌奎案之后,仅云南一省又有多起二审改判死缓案件被重新翻捡曝光。其他地方也有类似案例出现。【详细】

  司法争议:不符合再审程序

  李昌奎的再审代理人、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认为,李昌奎案再审启动有悖于现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几种情况可以启动再审:原判事实认定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总之,是原判“确有错误”。

  张青松认为,无论是昭通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书,还是云南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书,定性都是没有问题的。

  一位不愿具名的刑法专家则表示,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既判力原则,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再审只能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从轻改判,不可从重改判。【详细】

评论与反思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这个案子十年后会是一个标杆。【详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一种翻过来覆过去的司法制度,可以说是一种很可怕的司法制度,没有办法获得一种人权得到严格保障、秩序得到良好维护的社会。【详细】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不能因为舆论报道,就把一个经过终审的案件提起再审,改判死刑。因为不同阶段的死刑宽严度不一样,同时也要维持过去判决的确定性。这符合“禁止双重威胁”和“一事不再理”原则。【详细】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林维:云南高院在李昌奎案中也许对民意产生误判,但它是在默默推行自认正当的死刑政策和理念,让我们深思的是,应当如何评价法官或者地方法院试图对所谓民意进行潜移默化的主动改变和消解的努力。【详细】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郑戈:在人权文化尚未扎根的中国,强调保护“杀人犯”的人权很容易引起公众“义愤”。而法律人和知识分子群体本身也处于分裂状态,内部共识尚且不存,更谈不上影响和转变民意。【详细】

国际商会仲裁院委员陶景洲:暴力犯罪有太多的血腥,需要拿罪犯的生命偿还“血债”,这一传统思维深深地铭刻在我们这个民族的集体记忆中,对此类犯罪的喊杀之声很难平息。减少此类犯罪的死刑还需要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努力。【详细】

关于"纪念日"

  新闻从来是易碎品,因而记忆往往被笔削。众声喧哗之下,媒体不免疲于奔命。舆情兴勃亡忽,制度推进却付之阙如。动车事故之于发展模式、校车惨剧之于教育体系、郭美美之于慈善事业,双汇蒙牛之于食品安全,均为亡羊补牢之机,然而时过境迁,难免意兴萧疏。
  “纪念日”有感而作,拾掇故事,回访旧闻,以矫“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之失,敬请读者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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