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3日20时许,韩磊乘坐李明驾驶的小轿车,在北京大兴区一公交站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女士发生争执。韩磊殴打李女士,后将李女士之女孙某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孙某因颅脑损伤死亡。2013年9月25日,韩磊一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明被判五年。2013年11月29日,此案二审宣判,法院驳回上诉人韩磊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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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州摔婴民警被判刑3年
2014年1月28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对摔婴的林州市警察郭增喜进行一审宣判,认定其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
1月21日在文峰区法院进行的公开开庭审理中,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8日晚,在林州市长安大道皇冠娱乐会所附近,酒后准备去歌厅唱歌的林州市公安局民警郭增喜突然抢走路人李某夫妇怀中7个月大的女婴,摔在地上,致使其头部受伤。经鉴定,女婴的损伤已构成轻伤。郭增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也没有自行辩护。在1月28日的法院宣判中,郭增喜当庭表示不再上诉。【详细】
同样是“摔婴案”,相比于北京“大兴摔婴案”,“林州警察摔婴案” 的量刑是否偏轻?
法律界人士认为,林州警察摔婴案与韩磊摔婴案在案件的起因、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侵害行为的强度、作案过程、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及主观故意内容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所以,韩磊摔婴案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本案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因人身伤害结果的不同而划分为三个刑罚档次,本案被告的行为致人轻伤,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来,郭增喜系酒后肇事,主观恶性并不特别大,而且他在事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如果考虑这些情节,法院可以不判处其3年有期徒刑这一最重的量刑。但是,法院考虑到他是一名警察,知法犯法,并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认为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行为“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还是作出了顶格处罚的决定。(来源:南湖晚报)
韩磊摔死女童,看似是他个人的罪刑,但近年来社会似乎涌动着种种暴戾气息,人与人的关系变得紧张脆弱,稍有矛盾就引发激烈冲突。人本为理性产物,为何却生活在丛林社会,要用暴力来“捍卫”自己所认定的权利?尤其是对待孩子,这一最应受到保护的群体,人类社会世代传承的肉体与精神结晶,却屡屡成为被伤害者。从近年来屡屡有暴徒袭击幼儿园,作为报复社会发泄私愤的极端现象,到“禽兽教师”体罚甚至凌辱学生。 韩磊摔死女童,更是将个案放大到了令人无法再回避的刺目与血腥,逼迫社会去思索,当今社会到底缺少了什么,暴戾由何而生,从政府到我们个体,应为校正这一社会病做些什么?(来源:人民网)
韩磊出生于1974年6月,但他39岁的人生中有16个春秋是在监狱中度过的。
1996年1月23日,韩磊曾与朋友于丰台区万源西里盗取一辆白色尼桑公爵王轿车,并从中获利3.2万元。适逢“严打”期间,1996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处韩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韩磊在狱中自考获得五门大专文凭,从而获得减刑,2012年10月,服刑16年后,韩磊出狱。【详细】
出狱后的韩磊和朋友一起养羊,据说生意做得还不错。
2013年7月23日晚间,韩磊与李明等人一起吃饭饮酒。饭后韩磊、李明等人一起去歌厅唱歌,韩磊坐在李明车内的副驾驶位置。20时50分许,由于歌厅没有停车位,李明将车掉头,试图在附近的公交站台停车。当时李某带着坐在婴儿车内女儿孙某某正在该公交站候车。韩磊认为李某及其婴儿车阻挡了停车路线,随即下车与李某交涉并发生争执,后韩磊突然对李某进行殴打将李某打倒在地。
此后韩磊绕至婴儿车正面,面对面将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抓起后举过头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颅骨崩裂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殁年2岁10个月。李明目睹韩磊的行为后准备驾车离开,韩磊摆脱路人阻拦上了李明的车,李明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后李明按照韩磊指路将韩磊送回其暂住地附近。
韩磊于案发次日后被警方抓获,李明则于案发后两日到公安局自首。【详细】
2013年8月20日,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大兴区摔死女童的犯罪嫌疑人韩磊依法提起公诉,以涉嫌窝藏罪对驾车帮助韩磊逃离作案现场的李明依法提起公诉。【详细】
201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韩磊涉嫌故意杀人、李明涉嫌窝藏一案。在庭审现场,公诉方表示,韩磊仅因口角之争对幼童施暴,手段残暴,情节极其恶劣,且韩磊属于累犯,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死刑。【详细】
2013年9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大兴摔婴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窝藏罪,判处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两年,与其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随后,韩磊提出上诉。【详细】
2013年11月19日,该案在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开庭。韩磊的辩护律师坚持,韩磊并不清楚当时摔的是孩子,其行为属法律上的客体认识错误,应属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
2013年11月29日,“大兴摔婴案”在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宣判。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韩磊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但仍须经最高法院死刑复核。【详细】
庭审中,韩磊曾反复辩称不知道自己摔的是个孩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韩磊作为一个案发前后意识均处于清醒状态而且对于案发经过、争执细节等有清晰记忆的成年人,突然在举起并摔下孩子的约2秒钟关键时间内丧失辨认能力的事实。韩磊关于其不知道车内是孩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明显有违社会公众一般经验常识,且与在案证据反映出的韩磊的精神状态及主观心态不相符,因此法院不予采纳。【详细】
二审:公诉人当庭播放警方调取的监控录像,以证明当时可以清晰看出案中婴儿车内有一个婴儿的轮廓,韩磊的辩解不能成立。另外,公诉人认为,因案发时间是夏天,被害女童穿的是短袖、短裤,韩磊抓起孩子是有身体接触的,应该能感受到那是孩子而非物品。此外,有两个目击证人证明,韩磊摔孩子的瞬间,他们听到对方说到过“什么孩子不孩子的”。【详细】
长春盗车杀婴案
2013年3月4日,长春市民许先生未熄火的RAV4丰田车被盗开走,车上有一名仅两个月大的婴儿。案发后,吉林省警方和广大市民紧急搜寻,警方将周喜军列为重点嫌疑人。迫于强大压力,周喜军于3月5日投案自首,而被人广泛关注的两个月大孩子已被其掐死并埋于雪中。【详细】
南京饿死女童案
2013年6月21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泉水新村两名女童被发现在家中死亡,其中一名一岁,另一名为两岁。当时,女童母亲乐某失踪,父亲李某因容留吸毒者正在服刑。经法医鉴定,两个孩子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致死的依据。舆论普遍认为,两名幼童系因无人照管饥饿致死。【详细】
临汾男童被挖眼案
2013年8月24日,6岁男童小斌斌在外玩耍时被人挖去双眼。8月30日,小斌斌伯母张会英自杀。9月3日,警方通报,嫌犯为张会英。警方综合侦查调查和刑事技术DNA检验结果认定,张会英系该案犯罪嫌疑人。
上海杀婴案
2013年11月27日,上海松江区,4个月大的男婴失踪第四天在其家中洗衣机里被找到,男婴已经身亡。上海警方披露,松江婴儿失踪案告破,其伯母雷某将孩子杀害并藏匿于洗衣机中。【详细】
重庆女孩摔婴案
2013年11月25日,重庆“鹏运左岸”小区一住户家10岁女孩李某放学回家,至小区2栋2单元电梯时,遇原原(乳名,男,1岁)与其奶奶外出。李某在原原奶奶出电梯时,将原原抱起,电梯门自动关上。电梯监控视频显示,李某在电梯里对原原进行了殴打。据李某陈述,她将原原从电梯抱回25楼家中,在客厅沙发上对原原实施殴打,后将原原抱至阳台栏杆上逗玩,致原原从阳台栏杆坠落。【详细】
京华时报评论:即便各方都对摔童案的判决结果表示认同,也不能终止我们对极端暴力犯罪根源的追问。而剖析每一桩悲案的发生逻辑,表面上都有犯罪个体的心理因素,但更深层面则反射出我们所赖以生活的这个社会,缺乏对类似犯罪个体充分的关注和包容,缺乏对个体极端暴力心理的疏导和矫治。客观上分析,每个正常的社会都存在一定量不正常的人,他们构成了社会所应当特别帮扶的对象,如果不能及时通过一定的社会机制,将他们引导到正常的生活轨道,这些人便很容易成为我们身边的“定时炸弹”。【详细】
大河网评论:任何社会也容不得暴力、戾气的存在,包括社会道德、更包括法律。这是文明发展的必然。暴力、血腥等事件的发生,固然有其特殊的原因、背景、情况,但是无论如何,它们都为法治社会所不容。文明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刚性的法律的规范、调整。尤其是对旁逸斜出的社会戾气,法律必将以自己独特的方式,以自己独具的威严如高悬的利剑般横扫社会戾气,还社会以和谐、健康。【详细】
山东商报评论:摔孩子的恶行,自然少不了法律的严惩。但杜绝戾气,更应该成为此后的生活常识:这不仅要求我们尽量保持一份好心情,从避祸考虑,还要随时准备一份容让的雅量。【详细】
新闻从来是易碎品,因而记忆往往被笔削。众声喧哗之下,媒体不免疲于奔命。舆情兴勃亡忽,制度推进却付之阙如。动车事故之于发展模式、校车惨剧之于教育体系、郭美美之于慈善事业,双汇蒙牛之于食品安全,均为亡羊补牢之机,然而时过境迁,难免意兴萧疏。
“纪念日”有感而作,拾掇故事,回访旧闻,以矫“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之失,敬请读者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