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报道于欢“辱母杀人案”后,引发社会极大关注:苏银霞因偿还不起高利贷,被带有黑社会背景的11名催债人凌辱长达一个小时,手段恶劣。目睹这一切的苏银霞的儿子、22岁的于欢用水果刀刺死一人,刺伤三人。报道发出后,该案进入二审阶段,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于欢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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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高利贷欠款未还清,在其公司的办公室内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催要欠款,期间于欢及其母亲受到极端侮辱,警察赶到后,并未有效控制住现场,于欢在警察离开现场后,情急之下拿刀伤人,造成一死三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发表《刺死辱母者》一文,对于欢案进行了报道,立即引发社会极大关注,两天内转载平台留言超过150万条,多数网友表达了愤怒不满情绪。
3月26日上午,山东高院官方微博发布于欢案情况通报。通报称,一审宣判后,原告杜洪章、许喜灵等人和被告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正全面审查案卷、听取律师意见。
5月26日,山东省检察院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民警朱秀明(女,26岁)等人在处警过程中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5月27日,于欢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其母苏银霞出庭作证,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展开激烈交锋,辩护律师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作了无罪辩护;山东省检察院指派的检察员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性质,但防卫过当;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坚持认为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至少是故意伤害罪。该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定期宣告裁判。法庭采用全程微博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庭审实况。
6月23日,山东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5年。判决书显示,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属于防卫过当。其归案后如实供述重要罪行,应当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应予改判。
于欢案在2017年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案件中关于伦理与法律的讨论深入人心。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认为,在审理于欢故意伤害案等社会关注案件中,加强以案释法,既体现法律尺度,又体现司法温度,实现法理情有机融合。
2017年8月3日,于欢案中的涉黑团伙吴学占等15人,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8月8日,于欢之母苏银霞委托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王文广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判令被告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精神抚慰金60万元,并返还13.4万元高息及被违法占有的一处房屋。
11月28日,《北京青年报》报道称:吴学占涉黑案件将于2017年12月14日、15日两天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检方对吴学占等人涉黑案进行了补充起诉,增加了吴学占指使其他被告人对王某某进行非法拘禁罪的指控,还增加了其他一名被告人涉及强奸罪的指控。
人民日报: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
2017年3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评论指出: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
赵秉志:该案是典范性的司法裁判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提到:他认为二审判决贯彻了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合理合法纠正一审不当判决,其定性和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公正、公开,是具有典范性的司法裁判。
同时,赵秉志提醒,于欢案给司法实践带来至少三方面反思:首先,法院二审应贯彻全面审理的原则;其次,涉正当防卫的案件的定性处理,应注意正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其鼓励公民勇于实施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再次,应重视社会关切的案件的正当程序和司法公开。
沈岿:基层民警接受指引性训练是必要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呼吁,公安部门应该把该案当成一个典型的案例对待。“如何妥善处理各类警情,公安部门应根据多年来的经验与教训出台具体的指引性规范。这对于基层警察执法非常重要。
蒋飞:民间借贷需纳入法治轨道
既然有需求,民间借贷就有其合理性。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从来存在,关键是怎样制定借贷和催收行为合理合法的边界。中国迄今为止未出台“放贷人条例”,也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不到确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法律保护。
丁金坤:于欢属正当防卫
律师丁金坤认为:从人性与常识出发,于欢的反应属于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唯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那么极端辱母是否属于此类?此种突破人伦底线的猥亵、侮辱之刺激之社会危害性不亚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应有适当之解释。
新闻从来是易碎品,因而记忆往往被笔削。众声喧哗之下,媒体不免疲于奔命。舆情兴勃亡忽,制度推进却付之阙如。动车事故之于发展模式、校车惨剧之于教育体系、郭美美之于慈善事业,双汇蒙牛之于食品安全,均为亡羊补牢之机,然而时过境迁,难免意兴萧疏。
“纪念日”有感而作,拾掇故事,回访旧闻,以矫“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之失,敬请读者垂注。